打印

“数额较大”的40元

0
“数额较大”,确实令人啼笑皆非。但本案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试想,当面入室拿东西,而且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只因她是一个女孩,才没对“外婆”造成太大伤害。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后果就不得而知了。基于这一点,如果不是因为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她十年并不严重。
有些案件是按性质而非后果来判定的。正如持刀歹徒不巧抢到武林高手而被轻松拿获,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伤害就轻判了他。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18 16:01 发表
别的不多说,您自己好好琢磨琢磨您所“试想”的例子,“如果是一名成年男子”,“正如持刀歹徒”,为什么要强调“成年男子”,为什么要在“歹徒”前面加上“持刀”两个字吧。再有空,也可以琢磨琢磨刑法里对持刀、持 ...
看来你真的没看懂我的话。
我举例只想说明后果和性质之间的关系。
至于持刀与否,正因为这女孩没有持刀,才判十年,否则你认为公平吗?
是不是非要这女孩弄死这老太太,才算得上性质恶劣呢?
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不是因为这女孩主观上不想,只是因为她没能力做到。
难道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在量刑上还有差别不成?因为施暴者弱小,所以要轻判?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差别,但没有对男女强弱等分级考虑吧。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19 19:30 发表


你没有看懂我的话。
自己琢磨琢磨你自己举例时为什么下意识地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呵呵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你只想通过这件事来抨击一下中国的司法罢了。
中国司法黑暗,人所共知。但你这里所举事例中的施害者,除了“精神分裂”可以考虑轻判外,其它并无不妥之处。也没什么值得同情的。
持刀与不持刀不是关健。入室抢劫事实成立,你就不要再在数额上或后果上做什么文章了。
原引你的话“按常理,具备对人身相当程度的威胁和危害性才能构成暴力。所以案件性质上,显然认定为小数额的抢夺罪而非“暴力抢劫”是合理的。”
抢夺罪成立的一个要素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忽然取得财物。而本案中“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根本不具备“趁被害人不备”这一因素,而近似乎明抢。而在被害人发现制止时阿珠不是立即逃走,而是与被害人厮打。并最终抢走40元钱。抢劫与抢夺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显然阿珠案件的性质更适合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0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0 16:04 发表


你说了一车子话,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你举例时有意在歹徒前加上“持刀”两个字的心态。

另外,你所称的判决的所谓妥与不妥的问题,包括抢夺、抢劫的区别,姑且认定为抢劫的问题,原文已经有所讨论,因为并非仅仅 ...
我真的不知道你究竟想说什么。你反复追问我举例中的“持刀”,我相信正常智商都能懂我的意思。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而不是说本案中的阿珠有持武器行为。更不是说老太婆是武林高手。
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还好我没有举例持枪试图抢银行未遂的例子,否则更被你咬住不放了。
是不是本案中施害人没有持械,我就必需要举一个没有持械的例子。我再重申一句,我举的不是相似的案例,而是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不知你能否理解这句话。正如我说某人的行为是“此地无银”并不是说他“一定藏了银子”一样的道理。
至于您所打的比方,我觉得法律本身有局限性,执法人自身因素影响判决的也不在少数,但阿珠案确实不应做为典型来说,如果不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她被判十年确实是咎由自取。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路过人间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11-6-21 13:40

TOP

0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1 12:11 发表
“我举例中的“持刀”只是来说明“性质的严重”。”、“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性质与后果的关系”

——谢谢您终于承认了这一点,即持刀、性质严重、后果三者之间的联系。呵。谢谢您承认“法律本身有局限性”,这也正 ...
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
“徒手闯进你家把你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这是您的原话。
我只想问,阿珠的动机是什么?她的目的难道是想进屋把老太推倒,抓挠几下、抢走40块钱?
抢劫犯的特征是“有多少钱抢多少钱”。因为只有40块,她想拿多也办不到。是不是她从一堆钱里查出40元拿走呢?如果当时口袋里有4千,4万元呢?她是不是也从中只拿40元呢?
“抓挠几下”,你还想让她做什么?非要拿刀乱砍才是后果严重吗?
如果当时屋内没钱,老太婆足够强壮灵活,即没被她推倒,也没抓挠到,结果阿珠空手而归,老太婆毫发未损,按照您的逻辑,这事就和没发生一样了:即没抢一分钱,也没伤一点人,阿珠一点罪行都不用承担了。
所以您一切的一切还是从结果来说事的。
但我认为,阿珠的入室没有造成太严重后果,不是她主观上就想这样的,而是客观上她没有做到。在这里抢40元和4千元性质上没什么区别。如果有4万她也会抢。攻击老太太也是如此,她没有因为老太太的阻止就终止犯罪。最终她能够得逞,还不是靠武力“制服”了老太婆?如果她当时丢下钱逃走,是另一回事。而在别人制止时反抗并最终太到目的,性质就不是“抓挠几下”那么简单了。这几下至少使老太太丧失了阻止她犯罪的能力。你能肯定老太婆继续阻止她,她不会采取更极端的方式吗?
至于同情,这是我最反感的,也是最初我发贴反驳您观点的原因。
刑法上如何界定刑期我不想和您讨论。但是不是一个按罪该判五年的人判了六年我们就要同情他(她)。再去义愤填膺,口诛笔伐地去谴责法律?
正如药家鑫案中顶药派们不是认真反思一个人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反而死认“本该无期而判了死刑”,结果好像不是药家鑫杀了张妙,而是张妙杀了药家鑫一样。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路过人间 金币 +10 回复认真,鼓励! 2011-6-22 14:08

TOP

0
引用:
原帖由 freeabc 于 2011-6-22 18:06 发表
认为文章是“【仅】从后果推断案情是十分愚蠢的”的说法是十分愚蠢的,而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一味认为只要能扣上某某罪名的帽子就可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闭上眼睛重判,不管是否判决的确符合立法条 ...
不知是我文化水平不够,表达不清楚,还是您的理解力有问题。
您一再要求我正面回答,回答什么呀?
“这也表现了你始终不敢正面回答我已经质问了多次的你本人是否认为十年重刑期是否适合于本案这样的情节和后果的问题”
从第一次回你的贴子我就阐明十年刑期罪当其罚,不知您是没看贴还是不识字。
“不考虑具体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分析”
我觉得已经分析够多了,您一定是希望我再分析一下她是多么无辜。但我认为老太婆更无辜。
“而在这个案子里,大概只能反思反思为什么精神病人要去抢劫、为什么成了精神病人、监护人为什么没有尽责约束等等问题了吧”
您早这样说,我何至于每天打这么多字呢?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路过人间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11-6-23 12:21

TOP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18 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