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
關於公法和私法
樓上已有人討論過這些問題。事實上,以往所有法律一直是公法,只是在社會前進過程中,一些本來是公共的地方變成了私人領域;諸如宗教,性,私德等。在這等情形而言,法律強行包攬這些牽涉「城堡中的紳士」的行為,是荒謬的,因為我們難以證實這個行為會對公共領域也同時做成傷害。亦因此,現時的潮流也是將這些部份列成私法的,除非有一方不同意,因而變成公法(典型的例子就是通姦和強姦之辨)。強姦的話,當然會有受牢獄之災;通姦的話,頂多就是一方違反婚姻誓詞/合約,對方可據之予以追討損失,法院頂多作為一個中介人角色。
可見,法律不是用來打牛鬼蛇神的,將法律政治化或是道德化均很危險。即使你認為某二人私下的行為乃獸行,但只要二者同意,且公眾利益沒有受損的話,法律是不應管制的。
當然,中國的特色是執司懲三者合一,但這正是產生亂判私刑的土壤。
關於社會共識
誠言,挪移一個社會對一件事的看法,是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氣,以說服他人接受自已看來離經叛道的觀點。然而是不是因為對自已沒有直接幫助就不去提出一個合理的觀點呢?是不是因為有違祖訓,就迴避真理呢?老美那些道德右派就是看準道德上群眾傾向保守,才有盛放的土壤。難道有人想一個曾經打倒孔家店的中國祭孔子出來教育群眾?
輪子,自殘
關於這一方面,拿的例子太水產了。但比如大衛教派的話,也只會拿下領頭幾個,其它的直接視作受害者就算了。
一般而言,很少國家會追究自殺身亡者的刑責。